曹港物联平台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曹港物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交易行为,维护平台用户合法权益,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平台的主要业务是立足曹妃甸港整合运力资源,通过智能配对与调度的方式,打通港口至工厂信息互联互通。平台交易规则是对平台用户基本权利义务的说明。

第三条 平台会员在使用平台服务时,除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外,还应同时遵守与平台及其它相关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四条 平台有权随时变更本交易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平台的相关服务或产品。

第五条 平台客服热线:400-086-5156,对本《交易规则》,平台保留最终解释权。

4、曹港物联依据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原则,有权根据需要不定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各类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变更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网站公布后,立即或在公告明确的特定时间自动生效。若您在前述变更公告后继续使用曹港物联平台服务的,即表示您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规则。若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曹港物联平台服务并通知曹港物联平台。

第二章名词解释

第六条 货主会员:通过平台资质审核的货主会员,该类会员通过平台提供的交易方式实现承运业务,通过自有资金进行运费结算。

第七条 物流企业:指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平台物流公司且具有运输开票资质的物流公司,可以承接平台提供的委托承运业务并通过平台整合运力完成实际承运业务。利用平台提供的货运信息、查找车源信息,线下达成一致完成运输业务。

第八条 个体司机:指以个人名义注册平台承运人的个体车辆司机。

第九条 平台接单模式分为定价和竞价两种模式。定价模式:货主在平台发布货源信息时,需要填写运费,由物流企业和个体司机进行直接接单。竞价模式:货主在平台发布货源信息时,无需填写运费,由物流企业和个体司机进行竞价,个体司机需填写不含税运价,物流企业需填写含税运价,平台将把最低的五个报价综合评比,系统选择其中之一作为中标承运人。

第三章平台业务交易环节

第一节会员注册

第十条 会员应当严格遵循平台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

第十一条 会员在填写平台注册信息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修改已注册信息时,须经平台审核无误后,方可修改成功。

第十三条 注册平台成功后,凭登录名、手机号和登录密码登录平台。

第十四条 注册平台并成为会员后,平台会自动绑定其微信账户,认证通过后即可使用,会员不得取消平台登录名与微信账户的绑定,平台有权收回长时间未登录的会员登录名。物流企业可自动为下属车辆分配子账号,此帐号只能用于调派运力,不能用于接单和竞价。

第十五条 平台以会员注册手机为身份码,用于会员致电平台客服过程中的业务及身份确认。

第二节业务实施

第十六条 货主会员运输的货物种类不能超出平台交易规则第五章规定的承运范围。

第十七条 货主会员应当按照平台系统设置的发货流程要求通过平台发布货源,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会员应当按照平台系统设置的流程要求预约货运信息,平台会员须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货主会员通过平台发布货运信息时须保证数据源准确,该货运信息在被接单前无法修改但可自行取消后重新编辑发布,一旦发布货运信息,接单后不可单方面取消,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平台有效找车时间为货主要求时限,如货主自身需要调整发运规则,平台将根据货主要求开关接单权限。

第二十条 货主会员需遵照平台规格规范发运物流公司操作流程,约定发运线上化操作付款、车辆注册,发运人培训、报号、收发货节点操作及其他线下准备事宜。

第二十一条 物流公司会员和个体司机会员通过平台承运相关货物时,应具备相关的运输资质,并在发货方装货时负责监督装货过程的规范性,遇有发货人所装货物与发货单不符或者将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混装等情况的,应及时制止,或致电平台客服请求处理。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会员不及时制止或未及时致电平台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物流公司会员和个体司机会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若货运信息/车源信息超过了信息有效期后(接单后1小时运单未发货确认视为自动失效),该货运信息/车源信息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如果平台货源类型是定价模式,则物流公司或个体司机会员可根据页面提示定价货源信息;如果平台货源类型是竞价模式,则物流公司或个体司机可对该笔货运信息填写“期望运价”。

第二十四条 物流公司抢单货源信息成功后,经平台审核调控后,平台自动和物流公司形成电子合同,同时平台自动和货主形成电子合同;个体司机接单成功后,平台自动和个体司机形成电子合同,同时平台自动和货主形成电子合同。

第二十五条 平台发布的货源信息里,如没有车型要求,物流公司及个体司机会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能承运,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三超”(超速、超限、超载)及国家交通法的其他规定,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罚款等一切损失。

第二十六条 物流公司及个体司机会员每次抢单或竞价时,其曹港物联平台账户中需有足额的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物流公司及个体司机会员通过竞价被平台选择后,获得货运订单的承运权,该货运信息即被锁定,平台不再受理其他物流公司及个体司机对此笔订单的竞价。

第二十八条 物流企业获得平台货运信息后,可派自有车辆或通过个体司机完成实际承运。

第二十九条 物流企业获得订单承运权后,如遇特殊情况导致不能按照发货单约定内容承运的,可在装货发车前撤回已派车辆,选择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代替原摘牌车辆。

第三十条 物流企业由于特殊原因变更承运业务时,如(船名、发运人)须经过平台的审核调整。

第三节业务过程及跟踪

第三十一条 认证会员可以致电平台客服进行业务办理、服务查询。

第三十二条 货主会员可通过会员中心查询运单情况(包括所有车辆行驶轨迹、当前位置,车辆的“预计到达时间”)。物流企业会员可以在线监控本账号下方的指定车辆在途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货主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中心查看平台发运情况,并依据这些信息所提示的内容进行业务操作、了解运单进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业务环节如发生纠纷,货主会员与物流公司或个体司机可协商解决,也可联系平台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货主会员与物流公司或个体司机不得私下交易,平台如发现存在私下交易,侵害平台利益或违背本规则进行的操作,按照交易规则相应条款处理,并且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流公司或个体司机应当按照运单规定的收发货时间按时完成业务并按照时间节点在平台完成操作流程,或在业务出现意外情况时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视为按时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应第一时间联系平台进行处理,否则平台有权追究物流公司或个体司机的责任。平台会推送详细的货运信息及指导信息,物流公司或个体司机会员应保持手机网络畅通以正常接收信息。如有疑问,可致电平台客服;如不清楚位置,私自前往,导致其它额外费用,由物流公司或个体司机自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接单成功后,平台收取一定的信息通道使用服务费用,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指派的下属车辆司机应一直保持手机网络畅通,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指派的下属车辆司机有义务保证运单轨迹的完整性、真实性,否则平台有权追究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的责任。

(1)为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指派的下属车辆司机确保轨迹等数据可追溯,司机在进行发货确认直至收货确认完毕过程中,必须保证注册手机随车或北斗处于开启状态,且需配合平台监控措施,允许平台通过相关的定位系统对其进行轨迹监控,包含但不限于LBS或北斗定位等。

(2)需确保发货确认定位点与接单发货地相距距离不超过10KM;确保收货确认定位点与挂单目的地相距不超过10KM

第三十八条 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应当按照运单规定的收发货时间按时完成业务或在业务出现意外情况时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视为按时完成

第三十九条 承运车辆到达发货地后,发运人根据平台要求协助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指派的下属车辆司机核对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银行卡等信息,如不符合,请致电平台客服予以确认,待平台确认完毕后,根据沟通结果处理,否则由发运人或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条 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成交后至装货前如果变更承运车辆或者车辆信息的,其有义务将相关变更信息通知平台相关人员,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平台有权追究因私下交易导致平台的一切损失。

第四十一条 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指派的下属车辆司机在进入运单指定的装货场所前,应遵守装货场所规定以及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其现场业务流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物流公司或发运人的指示,进场装货,中途如有问题,可先行协商解决,如需要平台支持,可通过平台客服热线协助处理。

第四十二条 装货完成后,发运人及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指派的下属车辆司机应及时核对装货明细并确认发货重量,拍照上传发货单据,如有纸质送货单或发货单,请随车带到卸货目的地。

第四十三条 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指派的下属车辆司机在承运过程中遭遇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等可能会造成无法正常到达卸货地的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通过平台客服热线告知现场情况,如因货物脱离运输车辆导致货物批量损坏等情况,需第一时间与平台取得联系,并配合平台做好事故处理和相关取证工作。

第四十四条 承运途中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指派的下属车辆司机无法履行运输业务,平台会根据交易电子合同约定条款及实际情况进行应急处理,货主会员应予以理解、协助。

第四十五条 货物运在途运输过程中,货主如果出现变更路线,取消承运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平台,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六条 货主会员可查看承运车辆当前位置及在途轨迹,发运人员有义务提前通知收货人做好卸货准备。

第四十七条 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指派的下属车辆司机到达卸货地前,应提前联系收货单位或收货联系人。到达收货仓库,应按照收货仓库的现场业务流程进行登记换证、交通指示及卸货要求并遵守卸货地安全管理规定,完成货物交付。

第四十八条 卸货环节如出现货损货差情况,收货人应遵照收货单位的有关货损/货差流程操作,如需要平台处理,应及时通过平台客服热线协助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指派的下属车辆司机在卸完货物后应及时与收货单位确认货物交付量,携带由发货人开具的发货单/送货单,应要求收货人按照实际收货情况完成纸质单据的签收,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指派的下属车辆司机将收货仓库签收的单据拍照上传,平台根据收到的回单进行结算。

第五十条 货主或物流公司会员收货审核,需在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指派的下属车辆司机上传回单后进行收货审核。

第四节业务结算

第五十一条 平台仅与货主会员和物流公司会员、个体司机结算,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与运费分开结算。

第五十二条 回单是主会员和物流公司会员、个体司机会员结算的依据,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指派的下属车辆司机在完成卸货后,应当及时将回单交到运单中约定的地址,并及时上传回单,否则平台有权扣罚物流公司会员和个体司机会员的押金。平台依据货主提供的审核价格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 所有在平台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业务结算数据,都应当以货主审核为依据,结算数据包含但不仅限于发运时间、收货时间、回单、实际承运的车牌号、承运期间的完整轨迹信息,平台结算应以回单数据为结算依据,如果货主对此有其它约定,应在运单里备注说明,并得到物流公司或个体司机认可。

第五十四条 货主会员收货审核结算前,需确保注册证件、信息齐全及其账户中有足额保证金,货主会员需保证运费实时支付,否则平台有权要求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指派的下属车辆司机不进行卸货。

第五十五条 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会员发生变更承运人情况时,该会员根据平台的操作填写变更信息,经平台审核确认。

第五十六条 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在完成收货确认后,由平台进行回单审核,回单审核确认无误且货主提交收货审核,平台在24小时内向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司机结算运费。

第五十七条 账单及开票请求由货主会员[请公司进行确认]网上提交,平台根据申请的账单和金额按照货主会员的要求开票。

第四章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货主会员、物流公司会员、个体司机会员的正当权益,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依据本规则制定细则,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 物流公司和个体平台会员在违约时,需根据协议约定或本规则规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和平台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第六十条 会员在承运交易过程中,由于一方违约,另一方需向平台投诉的,应在违约发生时及时请求平台介入处理,对于已过违约时点【业务已完成结算】的投诉,平台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 司机与平台签订电子运输合同后,在装货发车前需变更司机或者承运车辆,因变更导致发货延迟,司机需承担平台和货主要求的补偿。

第六十二条 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因自身情况延迟承运的,由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自行与货主协商一致处理。

第六十三条 运输途中承运车辆出现重大交通事故,不能继续履行运输的,物流公司及个体司机必须联系平台报备,由平台出面协调货主和保险公司解决,由此产生的货物驳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承担;如物流公司及个体司机不能及时报案,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将由实际承运司机承担,若实际承运司机与接单会员不一致,则由接单会员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事故发生后,实际承运司机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以减少货物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实际承运司机无法保留第一现场的,应第一时间与平台客服联系,采取拍照、报警等方式保证后期理赔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四条 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会员拒绝承运的违约责任

(一)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成功接单后,不得拒绝履约,一旦拒绝承运,即视同违约处理,平台将扣除该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二)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拒绝承运情况均记录在平台交易里,会影响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后续承运业务的信誉度;如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注册账号自然月度内有两次(包含两次)以上拒绝承运记录,平台有权自动降低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信誉度,有恶意为之的情况,平台有权自动冻结账号,并不需要通知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

第六十五条 货主会员拒绝交付承运

(一)货主的货运信息一经在平台发布,货主会员需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可对货运信息修改,但可以在货源信息被接单前,对货运信息进行撤销或删除,风险保证金会自动解冻。货源信息被接单后,因货主会员实际业务与运单信息不符给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造成的损失应由货主会员自行承担。如接单后货主会员另行要求多地卸货,则根据实际增加的里程数支付追加运费。

(二)货主会员在与平台自动签订运单后,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已接到中标通知或在开往启运地的路上,平台将扣除货主会员相应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三)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已装好货物向运输目的地行驶,货主会员要求车辆返回启运地卸货的,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行驶不到一半路程货主会员要求返程的,货主会员需赔偿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的损失。

第六十六条 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延迟装货、延迟卸货,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自行和货主协商处理。

第五章营运货物范围

第六十七条 平台会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平台会员发布或者承运的货物种类须在平台许可范围之内,以下种类货物不在许可范围之内:

(一) 枪支弹药、毒品、假劣药品以及伪造、变造、非法印刷的人民币等;

(二)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三)烟花爆竹、危化品、易碎易燃易爆品、瓜果蔬鲜;

(四)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一切货物。

第六十九条 会员私自承运非平台许可范围种类货物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十条 货主会员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不得在包装内私自夹带危险品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托运的货物,否则由其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六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十一条 本项规则下,若平台需承担承运业务中相应损失,平台仅承担直接损失,不承担直接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七十二条 本项规则下,因平台货主会员与物流公司和个体司机会员历史经济或其他民事纠纷造成的扣货等损失,由双方自行解决,平台不参与也不承担相应损失。

第七十三条 因平台模式要求,平台会员发布的货源信息时,若填写的发货地与收货地实际运输距离不超过【】公里的,平台将不支持挂单功能。

第七十四条 平台会员发布虚假信息,一天发布累计3单以上或连续三天发布虚假信息的,平台有权自动冻结账号,并不需要通知平台会员。

第七十五条 为防止虚假业务发生,平台会员需保证发布货运信息单的唯一性,禁止在平台上发布的同一货源在其他平台发布,否则平台有权根据事件的严重性进行该会员账号冻结操作,且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七十六条 由于平台会员责任导致发票开具具体问题,责任由平台会员承担。平台会员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恶意挂单、虚假业务、未按平台交易规则操作、未按时提交结算申请、未按时回款等情况。

第七十七条 平台会员在实际承运过程中,若平台交易规则与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约定不一致或相冲突的部分,均以合同约定为准,包含但不限于双方约定的违约约定、赔付标准,运费结算方式等。